河池讯 凤山县男子黄某驾驶货车为他人运送木材,途中车辆翻下路沟,黄某跳车后不幸被自己驾驶的货车压死,这起事故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相关诉讼请求。
2012年3月11日,黄某驾驶货车到凤山县平旺村为彭某运输木材。车辆在开往仁安村木材加工厂途中,因路基塌方,车辆翻下路沟,黄某跳车后不幸被自己驾驶的货车压死。因索赔未果,死者家属将彭某诉至凤山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彭某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凤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黄某以其自有车辆为彭某运送木材,彭某按其运载的方数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且黄某持有C1、D机动车驾驶证,彭某不存在选人上的过失,亦无不当指示,原告请求彭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后,死者家属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死者黄某与彭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彭某是否应当认定为受益人?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黄某与彭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全符合运输合同的特征,一审法院对本案定性是正确的。至于彭某是否应当认定为受益人,法院认为,彭某与死者黄某之间形成的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作为合同的双方,均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故不能单方地认定彭某为受益人,即黄某通过运输木材可获取报酬,从这一角度进行考虑,黄某也可以是受益人。作为运输合同的双方,不存在单方受益的情形。上诉人主张彭某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覃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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