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近日,凤山县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好合好散。
邓某与罗某于2004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6年10月生育一男孩,2008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邓某诉称,其与罗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建立不起夫妻感情,常为家事争吵,且因感情不和,其自2010年初便外出至今,未再与丈夫共同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邓某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
受理该案后,办案人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充分沟通交流,双方都觉得婚姻难以维系,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随罗某生活,邓某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150元,邓某对儿子享有探视权。
(覃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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