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凤山县男子华某在没有驾驶证且醉酒的情况下,为显示自己“有本事”搭载朋友,不料与他人的多功能拖拉机发生碰撞。结果,自己重伤不算,还导致朋友死亡,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以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2年8月17日14时许,华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搭载罗某从凤山县凤城镇西环路往朝阳大道方向行驶,行至交叉路口时,与商某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罗某头部受撞击致死,2车不同程度损坏。当日,华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费2万元。经鉴定,事发当天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其事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且主动赔偿死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法院遂作上述判决。
(黄荣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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