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罚金3万元。
2008年4月28日,黄某向凤山县砦牙信用社贷款1万元,期满黄某拒不归还借款。后经法院诉讼、执行等程序,黄某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履行法律义务,并且在法院查封财产期间,无视查封令确定的禁止义务,将查封的财产抵押给他人,并付资6万多元用于装修其购买的商品房,对抗法院执行。
为彻底执结此案,凤山法院认为黄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迫使黄某履行还款义务。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当天,黄某的家人代其交齐贷款本金及迟延履行利息19453.49元。
“我欠了信用社1万元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也就13697.77元。如果早点把钱还了,今天即不会被逮捕,也不会被开庭审判,我真是聪明人做了糊涂事啊!”在庭审之前,黄某向法庭递交的悔过书上写出了自己的切身感受。
(甘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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