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明知“K粉”(氯胺酮)是毒品,却还从中帮忙联系购买,结果触犯了刑律。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以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今年3月24日晚,杨某等人在KTV包厢内为朋友过生日。23时许,杨某等人想买“K粉”吸食“助兴”,便打电话叫黄某帮买1200元“K粉”,黄某即联系买得500元“K粉”,并送到KTV。后来,杨某又让黄某要700元“K粉”,黄某即打电话联系阿琛(化名,另案处理)。阿琛驾车来到KTV后,黄某让阿琛直接向杨某交货,双方在交易时,杨某被民警当场抓获,阿琛驾车逃走。经现场称量,杨某手中及其口袋内“K粉”重量共计20.46克。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作上述判决。
(苏韩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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