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池市凤山县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调解了一起因合伙经营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2010年,孟某、田某合伙经营木材加工厂,双方约定平均出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利润均摊。但双方所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对各自的出资方式及其权属性质不明,以致在后来的经营中,两人常为各自的权限和责任发生争执,误会不断,矛盾摩擦升级。因孟某和田某经营理念不同,双方的分歧越来越大,并且经常为经营过程中的一些琐事发生口角,致使生意一落千丈。2013年9月,孟某将田某告上法庭,要求退出并分割合伙财产。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走访了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摒弃前嫌,坦诚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孟某同意退出合伙经营,田某自愿支付10万元给孟某,孟某将合伙份额全部转让给田某,实现案结事了。(据《河池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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