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充分运用“巡回审判、调解”工作机制,成功审结了一起因挖路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家住该县平乐乡桑亭村桑亭屯的朱某,在1980年落实农业生产承包责任时,村集体组织将“那冉”(地名)5块责任田分给朱某经营使用至2012年12月,2013年1月,朱某将“那冉”田改种甘蔗。2013年3月,朱某为建房方便而使用机动车运送材料,开路临时占用陆某“那冉”田坎,陆某要求朱某对换田地未果,陆某擅自于同年6月5日砍伐朱某“那学”(地名)一块田(面积252平方米)内的甘蔗,并对该块田进行翻犁,准备种植稻谷时朱某到场阻止。至此,“那冉”、“那学”地块双双无法耕种农作物。该纠纷经村委会组织调解未果,2013年7月10日,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陆某赔偿朱某甘蔗损失1436元。
巡回法庭受理后,陆某提出反诉,请求朱某赔偿其强占责任田农作物损失2155元和将其侵占的田块修复原状。本案经庭审后,2013年9月29日,巡回法庭法官们不辞辛苦,前往现场勘查、丈量涉案地面积时,并顺势从相邻便利、换位思考、互换利弊等出发,经过大量说服工作,进行倾心调解,最后双方一致达成互换协议:朱某自愿撤回对陆某赔偿其甘蔗损失1436元的诉讼请求;朱某因开机动车路占用陆某位于平乐乡桑亭村桑亭屯“那冉”部分责任田,现朱某用位于本屯的“那学”同等面积与陆某位于“那冉”责任田(面积214.2平方米)相互对换。自此,双方各自自行经营管理。
(黄荣叁
华桂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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