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近日,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被执行人向某在凤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当场向申请执行人吴某交付案件执行款1.5万元。至此,一起历时10多年的案子终得以圆满解决。
1998年4月8日,向某帮熊某驾驶一辆解放牌大货车从金城江往东兰方向行驶,当行至323线1305+100米处时,由于车辆超载且转弯过快,导致车辆翻下8米深山沟,乘坐在车头的廖某负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廖某家属吴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向某和熊某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此案经过凤山法院一审、河池市中院二审、广西高院再审后,最终法院判定由熊某赔偿吴某23772元,向某赔偿吴某1.5万元。
判决生效后,由于向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吴某2001年9月16日向凤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当时向某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无履行能力,后其又外出打工,致本案一直未能执行。2013年,凤山法院开展“执行攻坚”活动,执行法官经多方努力,终于联系到被执行人向某,并多次做其思想工作,同时也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某向吴某支付1.5万元赔偿款,吴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陆邦权
韦祥胜)
新闻推荐
凤山讯
近年来,凤山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创新工作方式,让干警深入基层,耐心倾听百姓诉求,“活用”调解,将司法为民服务工作“做...
凤山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凤山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