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凤山籍男子杨某,深夜发现地里停着“铁牛”(微耕机),便实施盗窃。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以杨某犯盗窃罪,判处其罚金4000元。
今年3月30日晚,杨某路经颜某的耕地时,发现地里有一台微耕机,便心生歹念。23时许,杨某将一辆手推车绑在两轮摩托车后,驾车从家中来到微耕机停放处,用手推车将微耕机推到路边,后驾车将微耕机拿回家中藏匿。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杨某住处查获其盗窃的微耕机并返还给颜某,由杨某赔偿颜某经济损失2525元及修理费443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杨某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犯罪的事实,且赔偿颜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法院遂作上述判决。
(周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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