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百色市田东籍男子李某、林某、凌某,为追讨债务从田东驱车来到凤山,因讨债未果殴打他人致伤。近日,凤山县法院以李某、林某、凌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7个月、6个月。
2012年,邹某通过朋友向李某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追讨未果。今年2月7日晚,李某找到凌某、林某,连夜驱车从田东来到凤山,欲向邹某追讨欠款。次日早上8时许,李某等3人窜到邹某租住处追讨欠款,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等人便对邹某实施殴打。邹某的妻子和房东到场后,李某等人驱车离开。经鉴定,邹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达轻伤。
今年8月9日,李某等3人的亲属代为赔偿邹某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上述判决。
(周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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