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凤山县的杨某在赶圩路上看见一辆柳微车停靠路边,车内无人,便起歹意将车主放于车内一条裤子中的现金盗走。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个月。
2013年4月12日9时许,杨某从家中前往砦牙乡赶圩。途经内领屯至那辉屯“廷顺”(地名)时,发现牙某停放在路边的柳微车驾驶台上有一包香烟,便欲进入车内拿烟抽。杨某从车尾门进入车内后,发现第二排座椅上有一条牛仔裤,便翻动牛仔裤的口袋,将裤袋内的8400元现金盗走。牙某发现现金被盗后,打听得知杨某有嫌疑,便和朋友四处找寻杨某。2013年4月15日,牙某与朋友卢某发现逃往东兰县东院镇的杨某,便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归案后,公安机关从杨某身上搜缴到尚未使用的现金2810元和用赃款购买的价值550元手机一部,并将现金、手机发还牙某。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归案后,杨某如实供述其盗窃犯罪的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周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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