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通过强化延伸审判职能,灵活运用审判智慧,有效地化解了一起土地行政处罚案,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罗某原是凤山县袍里乡某村村民(现为中心校教师),罗某夫妇曾于上世纪80年代末在该村开办个体采石场,1999年获县地矿局颁发采矿权许可证,到2010年停办。期间,罗某在石场内建了一座砖混结构工棚。由于家庭人口增多,罗某向村里申请住房用地,该村同意罗某将石场内工棚作增加人口用地。2011年,罗某另立门户的3儿子入住该工棚作住房之用。凤山县国土资源局认为,罗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应恢复土地原状,于2012年11月向罗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罗某拆除工棚,恢复土地原状。罗某不服,并向凤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认为其工棚是当时采石场的附属设施,现在作为住房经集体同意,同时国土局并没有拿出其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依据,坚决不同意拆房;而被告方则认为罗某的工棚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且明显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坚持要求罗某无条件拆房。该村众多群众到场旁听庭审,并表示同情罗某家庭成员较多,此地应可作为罗某儿子的住房。
鉴于案情特殊,合议庭在充分评议后,主办人罗孟英庭长没有急于判决,而是多次召集当事人面谈及联系相关部门,想方设法以协调的方式来处理该案。经多次努力,最终罗某与县国土资源局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由县国土资源局适当的补偿罗某,罗某自行拆除其工棚。(黄江
梁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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