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日前,凤山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廖某、韦某夫妇赔偿罗某各项损失1000元。
2012年9月27日20时许,年逾六旬的罗某拿玉米到廖某家碾,由于当时廖某夫妇及其家人都没空,就叫罗某先把米放在廖家,并说有空时才帮其碾。当晚20时许,罗某到廖家提米,刚走到二楼走廊,廖家的母狗突然冲上来咬其右腿。罗某顿时跌倒在地,整晚疼痛不止。次日,罗某要求廖某夫妇支付其医疗费,但对方置之不理,罗某遂自行到卫生院咨询,后到防疫站打狂犬疫苗。2012年9月28日至10月25日间,罗某分5次到防疫站打针。事后,罗某多次要求廖某夫妇支付费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务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317元。
在调解过程中,巡回法庭法官耐心给廖某夫妇讲解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廖某夫妇最终同意赔偿1000元。
(黄荣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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