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罗某托同村侄子阿华(化名)代购电脑,收到电脑后发现不是自己当初定购的型号后,退回电脑并要求阿华给其原先所定购的电脑或退回货款,但阿华没有依约履行。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阿华赔偿罗某相应电脑款额。
罗某和阿华系同村叔侄。2012年2月12日,罗某向阿华咨询购买笔记本电脑一事,阿华向其推荐了一款电脑,并称南宁有熟人,价格优惠,付款后次日便可领到电脑。2月13日,罗某通过银行转账4260元,让阿华代为购买。次日,罗某收到阿华通过南宁市某货运部送来的电脑,发现电脑包装外壳的型号与定购的型号不一致,立即打电话给阿华要求换货,阿华表示同意。
2012年3月3日,阿华将电脑收回,并在罗某执有的托运单上写下收条,收条上表明由于发错货,阿华收回发错的电脑,并于2012年3月9日前供给罗某所定购的电脑或退回货款等字样。过后,阿华并未按约定履行,罗某遂诉至法院。
今年7月15日,凤山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遂判令阿华10日内赔偿罗某电脑款4260元及利息。
(黄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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