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凤山县的罗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将自己承包的八角林木砍伐并换种杉木。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以罗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5000元。
2001年,凤山县百乐林场将部分八角林地承包给罗某。2013年2月26日,罗某因其所承包的八角林地护理费用较高且无收益,便决定将八角林木砍伐换种杉木。在未经林场批准及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罗某即雇请黄某将该片八角林全部砍伐。经鉴定,罗某砍伐的八角林共7.5亩,活立木蓄积量为23.1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12.9立方米。
法院认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罗某归案后如实坦白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苏韩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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