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凤山县龙某好意搭载翁某不幸造成交通事故,致翁某当场死亡。近日,凤山县法院以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其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2年7月15日13时许,龙某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搭载翁某,由该县长洲乡那老村往长洲街方向行驶。行至S318线40Km+550m处时,由于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导致车辆失控侧翻,翁某情急之下跳车逃生,不料却被侧翻的车辆压在下面。龙某见状便将翁某从车下拉出,并拨打“110”和“120”求救。当民警和医生赶到现场时,翁某已死亡。经凤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龙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7月23日,龙某赔偿翁某的亲属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龙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龙某及时报警求助及寻求医疗救护,且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龙某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上述判决。
(苏韩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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