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今年60多岁的凤山县金牙乡的刘某杰,欠债十余年不还。5月6日,凤山县法院作出决定,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刘某杰司法拘留15日、罚款5000元。
1994年12月,刘某杰与凤山县退休干部黄某强签订合股经营八角林(间营茶叶)合同书,刘某杰在承包八角林过程中,由于生活困难,先后向黄某强借款17830元,用于生活开支及小孩上学费用。数年后,刘某杰仍无还款之意。黄某强无奈之下,向凤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杰赔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5784元。在法官的主持下,刘某杰与黄某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偿还黄某强借款本息35784元,并分期于8年内还清。协议达成后,刘某杰并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为此,黄某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法院查明刘某杰经营八角林地50亩,柑果数十亩,有一定履行义务能力,于是向刘某杰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刘某杰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刘某杰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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