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凤山县乔音乡男子牙某和蔡某,以低价买得他人幼林,后牙某将该杉木林转让给蔡某,蔡某在未办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对该片杉木林进行砍伐。日前,凤山县人民法院以蔡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罚金3000元。
2002年,蔡某和牙某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本屯班某家位于“可重坡”(地名)的一片杉木林。2010年,牙某以1万元的价格将该片杉木林全部转让给蔡某。2012年5月,蔡某请乡林业站技术人员对该片杉木林进行采伐设计、勾图。同年6月,蔡某在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班某对该片杉木林进行砍伐。经鉴定,蔡某所砍伐的杉木活立木蓄积35.0735立方米。案发后,蔡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无证砍伐林木的事实。
法院认为,蔡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黄荣叁)
新闻推荐
凤山讯
近日,凤山县的牙某因盗窃他人一部手机,被该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1月13日11时许,牙...
凤山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凤山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