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凤山县的陈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结果撞倒另一辆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双方由此发生争议。近日,凤山法院以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10月27日11时许,陈某在家喝一瓶啤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搭乘魏某前往金牙乡街上,后两人在金牙市场的一个粉店内吃饭喝酒,陈某喝了3瓶啤酒。当日15时许,陈某酒后搭魏某由金牙市场往金牙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金牙乡电信营业部前面路段时,撞倒了班某停放在路边的两轮摩托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双方发生口角。后经附近群众报警,交警到场处理,并将陈某带到凤山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血液的酒精含量为149㎎/100ml。
法院认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已达醉酒驾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遂作上述判决。
(苏韩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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