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11月13日,凤山县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后续执行工作,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2011年9月2日13时许,李某驾驶轻型货车从凤山县城区往袍里方向行驶,途中与韦某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韦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韦某负次要责任。经查,李某的货车在同一保险公司分别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后,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韦某遂将保险公司和李某告上法庭。
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承办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自愿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韦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20134元,李某赔偿9000元。然而,赔偿款一直未转入韦某的账户,韦某遂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经多次调解,并明法释理,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两被执行人当庭共同赔偿韦某近3万元的执行案款。
(黄荣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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