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凤山县凤城镇少妇韦某因用他人遗留在自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取出6000元现金,虽然已经全部退还赃款,但近日仍被凤山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罚金8000元。
今年2月14日15时许,罗某在凤山县凤城镇那马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取款后,忘了将银行卡取出便离开。不久后,韦某来到取款机取款,发现磁卡口无法再插入银行卡,屏幕上显示各种操作提示,韦某意识到有人将银行卡遗忘在取款机里,顿起贪念。随后,韦某通过“取款”操作,每次领取2000元钱,分3次将罗某卡内的6000元存款取出。刚离开取款机不远的罗某,突然连续收到手机短信,提示自己的银行卡还在取款,便马上返回取款机处,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还在取款机内,但已被人取走卡内6000元存款。凤山警方接到罗某报案后,立即传唤韦某,韦某如实供述其盗取罗某银行存款的犯罪事实,并将全部赃款退还罗某。
(王建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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