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凤山县乔音乡男子田某和陈某,夜间趁无人在山上看守木材之机,用自家骡马驮走他人在山上砍伐的原杉木。4月10日,凤山法院以陈某、田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和3000元。
2011年5月的一天晚上,田某、陈某牵着自家骡马,窜至乔音乡若里村的“威雄坡”(地名),将群众刚砍伐的原杉木驮运带离现场。同年5月30日,2人将盗得的原杉木出售,得款2100元。经鉴定,被盗原杉木价值2100元。另查明,2008年,陈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刑入狱,2010年8月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上述2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田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伙同他人盗窃的事实,且2人主动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和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黄荣叁
周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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