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凤山县乔音乡的牙某,未征得雇主同意便主动到雇主承包的林场“帮工”,不料被倒下的树木砸伤。近日,在凤山县法院法官的调解下,承包人当庭赔偿牙某损失3.3万元。
凤山县金牙乡的班某承包了该县某国营林场一片杉木林地。2010年6月,班某雇人为其砍伐杉木,双方签订了劳动协议。同年7月初,牙某经人介绍,在没有征得班某同意的情况下,就到林场参加砍伐活动。在参加劳动第一天,牙某被突然倒下的杉木砸伤头部,后住院治疗1个月,并留下后遗症。经鉴定,牙某构成六级伤残。事后,牙某多次找班某索赔遭拒。2011年10月,牙某诉至法院,要求班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万多元。
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多次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但由于双方就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分歧,难以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只好开庭审理。案件审理期间,主办法官又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日前,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协议:班某当庭兑现3.3万元赔偿款。
(王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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