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在凤山县中学读书的黄某和罗某,接触陈某、陈某某等社会闲散青年后,多次结伙盗窃财物。鉴于黄某、罗某为在校未成年学生,法院在庭审时用心教育、感化挽救,黄某和罗某亦表示要痛改前非,法院最终以黄某和罗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罚金3000元;以陈某和陈某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1个月和6个月,并同处罚金3000元。
2011年4月3日,罗某来到凤山县长洲乡百乐村街上,遇上同村的陈某、黄某和陈某某,告知3人位于百乐村烘老屯韦某的茶油榨油房内有茶油,4人便合谋盗窃。当晚,4人乘一辆摩托车来到廖某(另案处理)处,邀其一同前往。到达目的地后,5人盗走50公斤茶油后拿到凤山县城出售,后拿出100元赃款用于吃夜宵和上网,余下的1900元赃款,陈某、陈某某各分得500元,罗某、黄某各分得450元。经鉴定,被盗茶油价值2200元。案发后,4人通过陈某的母亲退赔了受害人经济损失。
经查,同年3月,黄某、罗某、陈某伙同韦某、陈志某(均另案处理)还两次对一代销店实施盗窃,造成店主经济损失600余元。
(黄荣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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