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2018年3月,一小区业主投诉物业公司擅自提高地下停车收费标准,双方在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调解,对新拟定的协议交流意见和看法。 市消委会 供图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河池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我们身边典型的消费陷阱进行曝光和剖析,这些案例涉及电商虚假宣传、商品质量、异地消费维权等方面,以此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引,警示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通过电商购买面膜遭遇虚假宣传
2018年1月19日,消费者曾某向都安瑶族自治县工商质监局投诉称,其在都安县某电商店铺购买了两款面膜共计500件,共花费1073元。商家在宣传该面膜时使用“抗皱、美白功效”“消除皮肤黑斑,治化脓性皮炎功效”用语,但无法证明广告的真实性。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后,调查证实,面膜属于化妆品,不是药品,商家使用“镇静消炎”的广告用语,宣传医疗作用,构成了使用易使化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广告用语的违法行为。
最终,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8000元。
《新广告法》颁布之后,仍有不少商家铤而走险,靠虚假宣传等手段谋求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电商平台打击虚假、违规宣传问题已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热点问题之一。
虚假“中奖”后被诱导消费
2018年5月3日,宜州区消费者王某、韦某在当地一家超市购物后,得到某珠宝店发给的一张抽奖券,刮开一看是1000元抵用券,在工作人员诱导下到店购买了玉石手镯、玉坠,额外分别支付300元、400元,回去后自觉是骗局,要求珠宝店退货退款,店方不同意,于是到工商部门投诉维权。
经执法人员调查,珠宝店提供的奖券不是随机抽取,“礼品一份”和“代金券1000元”两种券在背面使用说明中以有无“小红五星”进行区分,由店员选择性的向消费者投放,再用“刮中奖”方式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了虚假的“有奖销售”行为。最终,经营者向两位投诉人退还货款,并按货款的2倍支付赔偿,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0000元。
面对各种“有奖销售”时,消费者要理性对待,不要被表面的“便宜”所迷惑,参加有奖销售活动时,要多留意活动细则并保留证据,一旦发现商家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办理电话卡被强加扣费项目
2018年4月5日,南丹县消费者韦某到某通信运营商营业厅办理两张电话卡,获送宽带业务,资费为每月最低消费98元,事后才得知存在其他扣费项目(固定电话18元/月,机顶盒15元/月,摄像头12元/月),于是要求退还扣费产品,被营业员拒绝办理并告知他,需在网满2年才可办理。经执法人员调查,运营商介绍业务时未尽到详细介绍义务,导致投诉人将扣费商品误认为免费商品,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扣费商品退费给消费者。
消费者办理电话卡及宽带业务时,要向业务员详细了解套餐资费和各种扣费项目,同时保留好凭证、发票,以便维权。
新车未提就出事故维权难
2018年9月5日,天峨县岑女士与当地某4S店全款购买一辆江铃汽车,双方口头约好提车时间,但在提车前一天,4S店通知她说预订的车子刚出事故了。她到现场获知,4S店将她的新车开出去贴膜,在路上被另一辆小车追尾。于是,她要求重新更换一辆新车,遭到4S店拒绝。经天峨县工商质监局工作人员多次协调后,4S店才同意退换同款汽车。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基于其与经营者订立的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合同之诉来维权,可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合同法性质。
租赁小区车位遭遇不合理加收费用
2018年1月17日,蓝先生在大化某花园小区向物业公司租赁地下停车场A25#-47号小车位,年租金为4020元。蓝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按照2015年7月26日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的约定》里约定的价格100元/辆·月收取租赁费,而是按照2017年12月24日在小区公示的《关于某花园小区开放停车位租赁公告》335元/辆·月收取,违反合约约定,属不合理加收费用。
投诉人向大化瑶族自治县工商质监局投诉后,又有11名该小区业主向该县工商局投递《消费维权申诉书》。经执法人员现场了解、多次分别谈话和现场调解后,被诉方最终作出让步,同意降低收费标准;投诉方也对物业公司因设备投入过大提高收费表示理解,接受按照150元/辆·月的标准收取。
老年人被误导消费
2018年7月16日,东兰县工商质监局接到消费者家属举报称,位于东兰县城某经营部以听课送鸡蛋的方式推销“国肽胶原蛋白肽”,误导其父亲及其他人消费。
2018年7月17日至18日,执法人员依法实地了解情况后,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以送礼品、免费体验和理疗等方式吸引大批老年人聚集到该店听“讲座”,以讲授保健知识为幌子,打“亲情牌”骗取老年人的信任,以“饥饿营销”模式营造货源紧缺的假象,误导消费者购买保健品。
执法人员历时3个月搜集相关证据。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当事人不得不承认其违法宣传的事实,同意接受处罚并无条件退还消费者的全部货款10400元。
该案是不法经营者利用老年人有消费能力但防骗能力差的特点,宣传所经营的保健食品具有“能治百病”功效,误导老年人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属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到惩处。
异地购买发电机组遭遇质量问题
2018年4月,都巴高速二分部胡先生从潍坊某公司购进一台柴油发电机组,价格6.6万元。使用三个月后,发现柴油渗入到机油中,造成油底壳机油与柴油混合,并从油底壳溢出。经请专家鉴定,属于质量问题,是重大机械事故。2018年9月20日,胡先生电话投诉到大化县工商质监局,要求维修或者更换一台新发电机组。
该局接到投诉后,尽管被投诉方在区外,但工作人员不怕困难,通过电话及微信远程与经销商取得联系。经过反复协调,经销商终于同意更换发电机组大部件。10月14日,投诉人收到配件后,发现是翻新机,再次电话投诉到该局。调解人员经多次微信、电话与双方协商沟通,最后经销商同意退货退款。
通过QQ、微信、电话、网上投诉受理等方式零距离远程解决消费纠纷,是大化县工商质监局远程维权的创新之举,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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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都安瑶族自治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