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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明理 被执行人当场赔款

来源:河池日报 2019-02-20 08:48   https://www.yybnet.net/

大化讯近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3月23日,被告韦某平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大化县S314省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韦某及其女儿重伤。原告韦某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大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对于原告韦某的损失,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对于保险公司赔付不足的部分,被告韦某平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韦某将韦某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18年9月17日,大化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韦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韦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26683.83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韦某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程序后,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韦某平带回大化法院。在法院调解室内,执行法官对其做思想工作,释法明理,明确告知韦某平不还款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措施。在执行法官的劝说下,被执行人主动将赔偿金交付给了执行法官。收到执行款后,大化法院执行法官驱车前往申请人韦某的家中,把执行案款递到其手中。

至此,该案得以执结。(覃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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