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讯
大化瑶族自治县百马乡下和村岩少屯的蓝某,在参加一村民喜宴中敬酒遭拒,一怒之下将对方打伤。近日,大化县人民法院以蓝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管制1年零6个月。
今年2月6日上午,大化县百马乡下和村岩少屯一村民喜迁新居,邀请朋友、邻里到家吃饭,蓝某及其妻子应邀赴宴。11时许,蓝某酒足饭饱后起身回家,当其路经二楼过道时,看见正在二楼房间内喝酒的韦某,于是又端起酒杯向韦某敬酒,不料被韦某随手推开,致使蓝某右脸碰到墙壁而被擦伤。蓝某气愤之下,抡起拳头殴打韦某的嘴巴、胸部,致使韦某倒地受伤,后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经检查,韦某右侧第2、3、4肋骨骨折。经鉴定,韦某的伤势构成轻伤。
事后,蓝某积极赔偿韦某治疗费等共计1万元。韦某考虑到蓝某家庭比较困难,其因本案遭受的直接损失已获足额赔偿,于2013年6月9日向法院提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蓝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蓝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蓝某实施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其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谢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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