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讯
大化瑶族自治县岩滩镇的覃某,在外出打工期间盗窃,后被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刑满释放后,覃某一直未履行缴纳罚金的法律义务。日前,覃某的父亲自愿代儿子将1000元钱交给执行法官。
2011年,覃某到广东打工。2012年1月至2月,覃某利用其在公司务工之机,盗窃了公司4罐机油藏于出租屋,后在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480元。同年6月,覃某被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覃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满释放后,覃某一直没有依法缴纳1000元罚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遂委托大化法院执行。大化法院受理后,于4月19日前往覃某家中执行。
由于覃某已外出务工,只有其父在家。当得知法官来意后,覃父对法官的执行表示理解和支持,并自愿代其子将1000元交给法官,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韦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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