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1日、2011年2月1
7日,我县核发《关于依法收回建丰路大桥引道和红电东街旧城改造工程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谭全会、黄忠环、韦锋玉、韦小云、韦西娜、韦昌儒、韦昌磊、蓝锦华、农丽春、闭克禄等位于红电东路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批准书》证号分别为:谭全会,大化县(2007)国用字第0394号;黄忠环,大化县(2007)国用字第0399号;韦锋玉,大化县(2007)国用字第0369号;韦小云,大化县(2007)国用字第0364号;韦西娜,大化县(2007)国用字第0406号;韦昌儒,大化县(2007)国用字第0374号;韦昌儒,大化县(2007)国用字第0360号;韦昌磊,大化县(2007)国用字第0372号;韦昌磊,大化县(2007)国用字第0368号;农丽春,大化县(2007)国用字第0413号;蓝锦华,大化县(2007)国用字第0387号;闭克禄,大化县(2007)国用字第0358号)。上述土地使用权人不服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8月25日经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河市行初字第5、7、8、9、11、12、13、14、17、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县作出的《关于依法收回建丰路大桥引道和红电东街旧城改造工程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上述土地使用权人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行终字第38、40、4l、42、43、44、45、46、48、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一、二审行政判决已经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通告注销上述《建设用地批准书》。
特此通告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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