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讯
大化瑶族自治县的一对夫妻,婚前未进行婚检,婚后妻子发现婚姻生活不和谐,于是两次诉请离婚。近日,大化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原告陆月与被告陆星离婚。
1996年,男青年陆星与女青年陆月相识后自由恋爱,2007年2月,两人在未进行婚检的情况下登记结婚。2007年5月,陆月以丈夫陆星性冷淡,不敢过夫妻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陆星离婚,但法院判决驳回了陆月的诉讼请求。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陆月再也没有到陆星家居住,也没有和陆星一起过夫妻生活。今年6月,陆月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与陆星离婚。
陆星辩称,陆月所诉称不是事实,不同意离婚。如陆月坚持离婚,必须赔偿其10年恋爱期间所花的费用17490元。庭审中,陆星拒绝做医学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星、陆月虽然是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陆月也不愿意跟陆星同居生活,反而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离婚态度坚决,说明陆月对陆星没有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陆月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陆星要求赔偿10年恋爱期间所花的费用等共17490元,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判决准予陆月与陆星离婚。(文中人名为化名)
(黄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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