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讯
本是替自己的女婿买房,巴马瑶族自治县一老翁因为赡养费问题和儿女们发生矛盾,竟拒绝将房产过户到女婿名下,女婿遂将岳父告到法院。日前,巴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屋产权过户给原告韦某。
何某与韦某是翁婿关系。2011年5月,韦某因在广州工作,不方便回巴马老家,便委托岳父何某代为购买位于巴马县某小区的一套房产。2011年10月,韦某、何某以甲方、乙方签订了《确认房屋所有权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甲方现因在广州工作,不便回巴马,故以乙方名义购买位于巴马县某小区房产一套,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房屋全部房款由甲方出资,房屋房产权办理下来后,6个月内由乙方将产权过户到甲方名下。”经审理查明,该房屋由韦某及其妻子全额出资购买,何某未出资,房产证已于2012年5月办理,权利登记人为何某。
何某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诉称的均是事实,其之所以不过户房产,是因为其女儿未向其支付赡养费用,造成其生活困难。何某要求韦某及其妻支付赡养费用3万元,其便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另查明,何某共有3个子女,均健在。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确认房屋所有权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以义务。对于何某要求韦某及其妻子支付3万元赡养费的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何某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原告。(黄浩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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