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福军身份证号码:510823198203256052地址: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金家坪村二组23号
经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你无证经营食品及对经营的食品做夸大虚假宣传一案,已调查终结。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你给予从轻处罚如下:
1.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没收查扣的食品共计385盒,罚款1452300元。
2.对食品和保健食品做夸大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经营部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40000元。
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合计处罚罚款1892300元(大写:壹佰捌拾玖万贰仟叁佰元整)。
上述处罚我局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镇市监处告〔2020〕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镇市监听告〔2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市监处字〔20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镇市监催告字〔2020〕1号)。因无法直接送达,我局采取邮寄、镇巴县政府网站公告、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口张贴等方式进行送达,现特此登报告知送达。
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处罚决定存在异议,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镇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汉中市镇巴县泾洋街道办武营街
联系:0916-6713745
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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