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范纬记者张大鹏)汉中市镇巴县一男子借钱的时候,在借条署名时故意写错名字,并以此拒不承认借款,该男子被告上法庭。
2016年,被告刘某从原告丁某处借款3万元,因逾期未还,丁某找刘某协商还款事宜,谁知刘某以借条上借款人署名与自己身份证登记名字不符为由,不承认借款事实。为此,丁某将刘某诉至镇巴县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研判案情,初步认定借款事实存在。2019年2月14日,法官通知原、被告来法院进行调解。在调解室里,被告刘某不仅拒不承认借款事实,更是扬言说法官与丁某串通一气,栽赃陷害好人。
面对刘某的蛮横无理,承办法官向其释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告诉原、被告,如果对借条有异议,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确定借款人,并提醒当事人弄虚作假的法律后果。
惧于法律的威慑,被告刘某承认了借款事实,并对之前的行为表示忏悔,希望原告能原谅其过错。最终,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2月15日15时许,原告丁某来到法院,领取了被拖欠的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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