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再婚后,王大爷明显感觉家庭负担更重了,孙女读六年级,各项费用支出与日俱增,现在新出生的孙子也要养活,儿子常年在外打工,自己与老伴生活压力加大。近日,他到镇巴县人民法院三元法庭起诉前儿媳妇周某,索要儿子离婚后4年里他代为抚养孙女王某某的“无因管理”费用55307元。
2004年6月王大爷的儿子王某甲与周某同居,2005年3月28日生育一女王某某,2008年11月16日双方在镇巴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12年11月19日,王某甲与周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非婚生女王某某由王某甲抚养,周某不承担包括抚养费在内的一切费用。
由于王某甲常年在外打工,无法照顾女儿,便将其留在家中,由王某甲的父母王大爷夫妇代管。现在因儿子再婚,家中两个孩子需要抚养,王大爷以王某某的名义起诉,向周某索要孙女的“无因管理”费用。王大爷认为自己没有抚养王某的法定义务,是代为王某甲和周某抚养,周某理应承担自己为王某某支付的“无因管理”费用。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而《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从法理上讲,法院认为对于有能力负担子女抚养费而没有负担的父母,子女的祖父母代为抚养孩子的费用应该支付。但从情理上讲,子女也是与祖父母有血缘关系,生硬的法条并不利于亲情的维系,反而会伤害孩子的心灵,疏远自己的亲人。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征询王某某的意见后,王某某的抚养权变更为周某,王大爷自愿撤回对周某的起诉,也希望和亲生母亲在一起后,孙女能快乐、健康地成长。华商报记者 周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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