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泉(男,身份证号612326197908230015,中国石油宁强销售分公司员工)、梁春平(男,身份证号612326197106130012,中国石油宁强销售分公司员工)、张建军(男,身份证号612322197004210219,中国石油城固销售分公司员工)、王文彪(男,身份证号612323196907276034,中国石油洋县销售分公司员工)、张安军(男,身份证号612323197811120013,中国石油洋县销售分公司员工)、闫晓军(男,身份证号61232319690827003X,中国石油洋县销售分公司员工)、张健(男,身份证号612301197604200012,中国石油汉留片区经营部员工):
你们7名同志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汉中销售分公司(下称公司)员工,截至2019年7月10日,你们已经连续旷工多年,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公司决定解除与你们7名同志的劳动合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们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公司组织人事部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逾期未办理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你们个人承担。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汉中销售分公司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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