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本报记者张大鹏
近日,汉中市西乡县人民法院北区法庭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促使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谢先生与被告肖先生系湖北同乡,关系一直较好。2015年10月,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谢先生将位于西乡县汉白路中段某购物中心一楼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出租给肖先生,租赁期限10年,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为年付,每年2月1日至10日为交纳时间。然而,肖先生一直没有交纳今年的场地租金,谢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由肖先生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按照约定,被告肖先生应如期向原告交纳年度租金,否则根据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时间超过15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今年情况特殊,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法院认为,在合同约定的租金交纳期,被告没有交纳租金是因新冠疫情或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但现在被告肖先生所经营的服饰销售已恢复营业,不存在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形。而且,被告肖先生在答辩中表示愿意交纳租金,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不利于经济稳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被告肖先生积极履行了租金给付义务,租赁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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