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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变更,保证人的责任该如何认定?

来源:汉中日报 2020-07-16 10:06   https://www.yybnet.net/

借款合同变更,保证人的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西乡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陈某在西乡某银行支行有借款,借款后无力偿还,银行员工便找陈某借新还旧,陈某便虚构施工合同向该银行借款60万元。2015年2月,银行与陈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承包工程支付材料、租赁款。石某、陈某在不知道借款实际用途的情况下,也于同日和原告分别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当日,因借款金额超过了自主支付限额,陈某借用梁某的账户,委托银行支付给梁某,当日西乡某银行支行将借款款项发放至梁某账户中,梁某又将上述款项中的55.4万转回银行,其余转到陈某账户中。借款发放后,陈某未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催收无果后诉至西乡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是支付承包工程材料款、租赁款,但是借款发放后不久,55.4万元就被转回西乡某银行支行,借款并没有用于支付承包工程材料款、租赁费,属于西乡某银行支行和陈某未经担保人同意变更主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本案担保人为本笔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愿,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侵犯了担保人的权益,故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陈某与西乡某银行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西乡某银行支行和陈某均具有法律效力;陈某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至今没有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据此,陈某应当承担偿还西乡某银行支行60万元借款本息的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中,债权人、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并未获得保证人的同意,也无法定变更情形,保证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保证合同未成立,自然对各个保证人无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情况下,欲使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则必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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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西乡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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