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周金柱 袁小锋)11月18日,西乡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朱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2年,朱某注册成立西乡县宏一石材厂并投产经营。期间,他先后雇用刘某、黄某等人做工。截至去年6月,共拖欠石材厂29名工人工资634780元,去年6月底朱某不知去向。接工人投诉后,今年4月17日,西乡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朱某5日内支付所拖欠工资。期限届满,朱某仍未支付。随后,西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西乡县公安局。西乡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今年6月底朱某在广西北海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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