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曾春)近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的纠纷案:原告西乡54岁男子韩富成诉被告西乡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诉请理由正当,判决西乡县人民政府向原告作出书面答复。
拆迁户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房屋征收决定
近日,西乡男子韩富成诉西乡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在汉中中院审理。中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3月29日,西乡县人民政府对西乡县前锋片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及补偿安置等作了具体规定,韩富成在西乡县城关镇前锋村四组有私房一处,并办理该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12年7月10日,韩富成与西乡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签订《前锋片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后领取相关补偿费用。
韩富成位于前锋村房屋被拆迁后,其于2014年11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西乡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西乡县人民政府以书面方式公开在其房屋所在区域(西乡县城关镇前锋村四组)上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
西乡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2日收到韩富成的上述申请,于12月29日作了书面答复,并将《西乡县人民政府东一路建设及前锋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公告》和《西乡县前锋片区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并送达韩富成。
另查明,韩富成向西乡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房屋所在区域(西乡县城关镇前锋村四组)上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等。西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日韩富成作出书面答复,将补偿安置方案寄给原告。
一审判定西乡县政府书面答复征收信息
汉中中院认为,此案中,对于原告申请公开其房屋所在区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政府信息,虽然被告超过法定期限进行书面答复,存在不当,但是,原告在此前的2012年7月已经与西乡县城关镇政府签订《前锋片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此后又领取相关补偿费用,证明原告早已知道上述相关信息。即被告在原告申请公开上述信息之前已经履行公开该方面信息的职责,而且原告也早已获得上述信息。
关于原告申请公开在其房屋所在区域上房屋征收决定方面的信息,经查,被告并未作出明确答复,没有尽到履行该方面信息公开的职责,应当依法予以履行。原告关于此节的诉请理由正当,汉中中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责令被告西乡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原告韩富成申请的其房屋所在区域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信息,向原告作出书面答复。另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西乡县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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