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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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记者杨兰
2014年8月15日,16岁的少年余某与17岁刘某在河边玩耍时,刘某说,他前两天去镇巴时,看见镇巴大街上停放了好多摩托,刘某提议一起去镇巴盗窃摩托,再转手卖掉换点零花钱使用。
8月17日下午,刘某与余某找到在理发店打工的16岁好朋友张某,并告诉他们到镇巴盗窃摩托,张某当即同意。17日下午,三人在西乡县骑上了刘某的摩托来到了镇巴,三人在镇巴县城四处踩点,寻找盗窃地点。8月18日凌晨2时许,刘某盗窃一辆红色两轮跨骑摩托,刘某将摩托线拆后,将摩托打着,骑至污水处理厂斜对面的空地,余某和张某在另一地点作案,余某将一辆摩托锁扳开,等刘某来后,接好摩托线,却一直打不着,三人将摩托推至镇巴县泾洋镇一下坡路处时,将该摩托强行打着,余某将该摩托骑至污水处理厂斜对面的空地。后刘某、张某走路至一商店门口,盗窃一辆绿色摩托,刘某将线接好后却未打着,这时余某骑着刚盗窃的红色摩托也到了该商店门口,刘某、张某将摩托推至镇巴县泾洋镇华家岭下坡处时,被镇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李相锋查获,经镇巴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三人所盗窃的3辆车价值为12480元。
2014年4月22日,张某因犯抢劫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镇巴县人民法院认为,刘某、余某、张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摩托,经鉴定价值12480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刘某首起犯意,组织余某、张某、盗窃他人财物,并提供交通工具,安排踩点,在盗窃中负责接线打火,系主犯;余某与张某系从犯。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镇巴县人民法院撤销西乡县人民法院对张某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以盗窃罪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没收作案工具“T”型套管一个、摩托一辆。
镇巴县人民法院 张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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