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的老家在宁强,昨日,悲伤过度的母亲坐在房子里,神情恍惚华商报记者 周金柱 摄
8月27日晚21时许,江苏昆山市区一路口,一辆宝马变道撞到骑车男子,随后发生争执。宝马车上的男子刘某某取出刀冲到骑车男子于某某面前,挥砍多次后刀脱手,于某某捡起刀反击砍向刘某某,刘某某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据网上流传的一份当地公安警情信息显示,今年41岁的“白衣骑车男子”于某某为陕西宁强人。昨日,华商报记者联系到于某某家人进行采访。
>>回忆
高中辍学外出打工
离异后昆山打工时再婚
昨日下午,华商报记者根据知情人指引,来到于某某的老家,他家距离县城比较远,记者看到门前停着多辆轿车,一栋两层小白楼矗立在路边一高坎上,是一座普通的农家小院。
看到陌生人到来,一名40多岁的男子走了出来,得知记者身份后,男子自称于阳(化名),是昆山“骑车男”于某某的亲哥哥。“现在亲戚们都知道我弟弟出了事,就来家里打听消息。”于阳指着房子里坐着的几名男子说,“事发后我弟弟电话也打不通,我也不了解那边啥情况,所有信息也都是在手机上看的。”
于阳说,他家这座院子是10多年前盖的,左右两边各一个门,他们兄弟俩一人一边,一家上下5间房子。“弟弟在外打工一二十年了,平时过年过节才回来。”于阳说,在他记忆中,弟弟上高二时因为学习成绩不理想而辍学,之后便去西安打工,在西安认识了第一任妻子并结婚,2008年和第一任妻子离婚,离婚后,儿子跟了前妻。
“2008年之后他才去了浙江和江苏昆山,在昆山认识了现在的媳妇。”于阳说,弟弟曾在工地和煤矿打过工,也学过厨师,在酒店工作过,事发前弟弟究竟在什么单位打工,他并不清楚,只知道弟弟打工很辛苦。
>>痛心
看到网传视频很难受
“他迫不得已才动的手”
于阳说,弟弟在昆山发生这件事后,弟媳当晚就打来电话。“只说我弟弟出事了,人也受了伤。”于阳说,当他再拨打弟弟手机时,却始终无法接通。第二天,网上便出现了很多弟弟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还有警方的通报,他这才相信弟弟确实出了事。
“根本就想不到他能出这事,他就是一个老实本分的农民工。”于阳说,事发后他在网上反复看了弟弟事发时的监控视频,看到里面弟弟被一群人欺负,心里就很难受。“他们几个人打一个人,还有最后那个拿刀的文身男,平时我们路上看到这种人都怕,更何况当时他拿着刀不停地砍我弟弟。”于阳说,每次看到视频中文身男穷凶极恶的样子,他就像心里在滴血。
“我第一次看时,看到他从车里拿刀的那一幕,我想着我弟弟肯定要出事了。”于阳说。而在一旁的于某某的姐夫说,“我也详细看了视频,前面那个男的打他,他始终没还手。后边这个文身男提着刀来了不停地砍,可以说,刀掉在地上对他正好是个机会,他要不捡起刀来自卫,倒下的可能就是他了。”
于阳说,弟弟是个老实本分的人,外出打工也从没听说和谁闹过矛盾,更不是一个惹事的人,所以看完视频他就想到,“弟弟是迫不得已才动的手。”
>>揪心
父亲去世 儿子查出癌症
事发前母亲刚从昆山回来
看着在隔壁房间的母亲,于阳压低声音说,“我妈有病,弟弟出了事,根本就不敢让她知道。”
于阳说,今年60多岁的母亲患有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腰积水等病,平时需要拄着拐才能行动。就在8月初,孝顺的弟弟带着母亲到昆山住了近一个月,事发前刚回来没几天。
“她刚回来我弟弟就出了事,我还不敢让她知道这事,怕她受不了。”于阳说,其实弟弟这么多年生活的并不容易,他知道弟弟和弟媳都没啥文化,主要靠打工为生,然而这两年家中不断出现变故,他和弟弟都背了一身的债务。
于阳说,去年弟弟年仅17岁的儿子突然查出患上了淋巴癌,到目前为止还在治疗。“他儿子跟着前妻,但知道儿子得病后,他就东借西凑凑了近10万元给儿子治病。”于阳说,然而祸不单行,到去年11月,69岁的父亲又查出了脊髓炎,没想到不到2个月父亲就去世了。
“生病期间,我爸在西安一家医院住院治疗,我弟弟挤时间回来了两三次,他一个人在医院照顾了半个月。”于阳说。于某某的姐夫说,当时他也在医院,“他爸已经瘫痪在床了,大小便失禁,于某某就抱上抱下照顾,很孝顺的一个娃。”
说话间,在隔壁房间于某某的母亲拄着拐也走了过来。“要不是亲戚今天早上给我打电话,我还不知道,家里都瞒着我。”于某某的母亲说,出事前她刚从昆山回来,此前她在昆山住了近一个月。华商报记者看到,于某某母亲因为过度悲伤,整个人神情恍惚。她哭着说:“他是下班回来路上出的事,我前段时间去他那了,他每天工作都很辛苦,经常晚上十一二点才下班回家。"
“他出了这事,我的日子可咋过呀!药还是二儿子给买的,前几天他还给我打了电话。”昨日,于某某母亲看着桌子上二儿子买的药哭着说,得知二儿子出事后,她一天滴水未进。
>>惋惜
“挺好的一个人
没想到发生这事”
30日,华商报记者联系上了于某某的朋友赵先生,他也是在网上看到报道后才知道于某某出了事。
“很震惊,挺好的一个人,没想到发生这事,要不是别人先拿刀砍他,他也不会反击。”赵先生说。而根据此前媒体报道,于某某事发前在昆城一品国际宴会中心任工程部经理,主要负责水电工程方面的工作。于某某的一名同事说,“他(于某某)在我们单位是很好的一个人,非常随和、乐观,和同事的关系都很好。”
据其同事透露,于某某工作“非常勤劳”。一般情况下,于某某早上八时左右就到公司上班,比规定时间早一小时,而且经常加班到晚上九十点。
于阳说,为了给父亲和侄子治病,弟弟已经筹借了10多万元,“他们一个月才几千元收入,家里不断出变故,他也是背了一身的债。”于阳说,弟弟此前打电话告诉他,为了给儿子筹钱治病,今年夏天他几乎没有休过假,“天再热都在干活,就为了能让家里人过得好些。”华商报记者 周金柱 张映伟 文/图
“宝马男”所开宝马在一家公司名下
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对于网传刘某某(宝马男)仅用刀背砍向于某某,只是为了“吓唬他”的说法,并不可信,于某某脖子等多处被刀砍伤,但没有生命危险。
探访“反杀案”现场,地上残留疑似血迹。事发地附近居民讲述案发经过:当晚文身男遭反砍后,往同侧路段逃跑,倒在距案发地十多米的路边。
记者在案发现场附近找到了一名出租车司机,他自称是死者刘某某的邻居。“他以前有一个北京现代跑车,因不符合规定被交警没收了,他又买了一个宝马,估计是二手的,是抵押车。”邻居说。
刘某某驾驶的宝马车保险信息显示,车主并非刘某某本人,而是属于一家公司。而网传刘某某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开的一家典当行,经核实也并不归他所有,他只是负责经营。综合
>>法官说法
最高法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发文探讨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要设身处地为防卫人考量
最高法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在去年于欢案审判后发文,详细探讨了正当防卫的话题。
1997年刑法修订,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重大修改,主要是进一步严格了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增加了无过当防卫的规定。修法的基本目的是强化正当防卫权,鼓励民众实施正当防卫,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然而,从此后若干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不敢或者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将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认定为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产生上述状况的成因十分复杂,既与理念的认识偏差有关,与立法的过于抽象有关,也与司法环境不够理想有关。
对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须根据社会变迁和立法精神作出准确把握。一是要认识到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针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二是要认识到正当防卫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三是要认识到正当防卫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手段。
根据常理常情考量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要设身处地为防卫人考量。我们不能要求防卫人是一个冷静理性的旁观者,而是要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境遇之下,换位思考问问自己“假如我是防卫人我会如何处理”,设身处地想想“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在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认定存在争议时,应当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认定;即使认定防卫过当,也应当充分运用“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裁量处理。特别是,要妥当处理防卫人因恐慌、激愤而超过防卫限度的问题。人民网
>>以案说法
正当防卫 叶永朝杀两人不担责
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介绍,浙江叶永朝故意杀人案是对1997年新刑法正当防卫制度的首次回应。
1997年1月上旬,王为友等人在被告人叶永朝开设的饭店吃饭后未付钱。数天后,王为友等人路过叶的饭店时,叶向其催讨,王为友认为有损其声誉,于同月20日晚纠集郑国伟等人到该店滋事,叶持刀反抗,王等人随即逃离。次日晚6时许,王为友、郑国伟纠集了王文明、卢卫国、柯天鹏等人又到叶的饭店滋事,以言语威胁,要叶请客了事,叶不从,王为友即从郑国伟处取过东洋刀往叶的左臂及头部各砍一刀。叶拔出自备的尖刀还击,在店门口刺中王为友胸部一刀后,冲出门外侧身将王抱住,两人互相扭打砍剌。在旁的郑国伟见状即拿起旁边的一张方凳砸向叶的头部,叶转身还击一刀,刺中郑的胸部后又继续与王为友扭打,将王压在地上并夺下王手中的东洋刀。王为友和郑国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也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王为友全身八处刀伤,左肺裂引起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郑国伟系锐器刺戳前胸致右肺贯穿伤、右心耳创裂,引起心包填塞、血气胸而死亡;叶永朝全身多处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永朝在分别遭到王为友持刀砍、郑国伟用凳砸等不法暴力侵害时,持尖刀还击,刺死王、郑两人,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向中院提起抗诉,主要理由是:叶永朝主观上存在斗殴的故意,客观上有斗殴的准备,其实施行为时持放任的态度,其行为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叶永朝的犯罪行为在起因、时机、主观、限度等条件上,均不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二审法院最后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认为叶永朝在遭他人刀砍、凳砸等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时,奋力自卫还击,虽造成两人死亡,但其行为仍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华商报记者 燕然
>>他山之石
欧美正当防卫要求较为宽松
欧美国家对正当防卫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防卫过当之说?华商报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两位法学教授。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舒洪水介绍,在我国,只有当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并正在进行时,正当防卫才能成立,而且防卫行为不能超过防卫限度,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也多由法官在事后以理性人的标准予以判断。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中,能够成立正当防卫的“攻击”与“反击”行为少之又少。而在现代英美法系国家,构成正当防卫的要求则宽松得多。英美法系国家仅要求“防卫人合理地相信为避免非法侵害而使用暴力是必要的,即便认识错误,结果失当,也可以作合法辩护”;不仅如此,合理的标准取决于普通人的一般认识,往往由陪审团判定。
舒洪水称,英国普通法规定,在面对侮辱或殴打等轻罪行为时,防卫者在实施致命武力之前应先撤退,除非面临突发的、暴力的,且等待合法救助将导致明确且立即的伤害的情形。美国普通法继承了这一规定。然而自19世纪开始,这一义务遭到了美国司法界的强力抵触。许多法官和普通民众都认为,这一义务是鼓励懦夫行为,而不是鼓励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利益。2005年,佛罗里达州率先通过一部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正当防卫前的撤退义务。这部法律被称为“不退让”法,任何未从事非法活动的公民在合法停留的场所遭到侵犯,都可以用他合理相信的适当的暴力反击,包括使用致命武力。
舒洪水说,从当代各国的刑事立法看,几乎没有国家完全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美国的理论与实践把“暴力度”分为两类,即致命暴力和非致命暴力。如果侵害的暴力属于致命性暴力,即可能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暴力,那么,防卫的暴力也可以是致命性的。如果不法侵害的暴力属于非致命性的,那么,防卫的暴力也应当是非致命性的。也就是说,防卫的强度取决于不法侵害的强度。在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问题上,美国的判例和制定法都以“防卫人合理地相信为避免非法侵害而使用这种暴力是必需的”为原则。所以,在发生合理的认识错误的情况下的防卫行为仍然可以进行合法辩护。所谓“合理地相信”,并不是指防卫人自己的纯主观臆测,而是指普通人的一般认识。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彭涛介绍,美国的“不退让”法是基于民众的一种安全感,即你只要在合法权益里,尤其是在你的住宅、汽车里,如果有人敢进来,那么你可以实现无限防卫,将他打伤打死。当然,美国的“不退让”法在实施上也是有争议的。据相关数据统计,美国的“不退让”法实施之后,美国的合法谋杀,就是这种无限防卫导致的死亡事件上升了53%,所以我们不需要像美国那样做得那么极端,但是至少我们目前有点过于严苛,导致群众不敢防卫。我们要以昆山的案子为契机进行反思,扩大群众的防卫权,起码标准要比目前放宽很多,要使民众以一个普通老百姓的安全意识来判断他的行为是否正常,以普通民众的安全感为标准,让民众在特定的情况下行使有效的措施,使他自己能感到安全。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摄影 周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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