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
胡建兵
工程验收合格过去两年,给镇政府修路的项目负责人高文仍未拿到80多万元欠款,多次到宁强县大安镇政府讨要欠款,却一直被告知“政府没钱”,大安镇镇长还发话:“谁签的合同找谁要钱”。
这个合同确实是前任签订的,但这位前任是代表镇政府签订的,不是代表个人,也不是为了个人。试想,如果按这名镇长的逻辑,那这名前任可能订了很多工程的合同,如果镇政府对前任签订的合同都不问不管,那前任把家产全部变卖掉了,也还不起呀!
乡(镇)政府是基层人民政府,更应该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高文带领30多名农民工承包镇政府修路项目,不管是镇政府哪个领导签的字,都是代表镇政府,现任镇长说出“谁签的合同找谁要”,是典型的“权力耍赖”。人无信不立。作为为民服务的人民政府来说,更应该言而有信。正常情况下,债务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即便欠钱的是人民政府,也只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并不存在“权力赖账”的道理。实际上,作为一级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有责任对政府部门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只要钱是以政府的名义欠的,任何一届政府官员都有义务履行还款责任。
换个角度思考一下,假如村民欠了镇政府的钱,镇政府能放过他们吗?高文是个普通的农民工,镇政府欠着农民工的钱死活不还,高文有什么办法呢?这样的镇政府跟无赖又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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