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自2020年3月结识贩毒人员贾某(另案处理)以后,以免费吸食冰毒为目的,多次帮助贾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
2020年5月1日、5月10日、5月15日、6月2日,杨某某分四次在汉台区某巷口,每次将价值200元的一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
2020年5月31日,杨某某在汉台区某巷口,将价值300元的一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
2020年6月2日,杨某某在汉台区某巷口,将价值200元的一包冰毒再次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
2020年6月3日,杨某某被民警抓获。警方随后分别提取杨某某、刘某、陈某尿液进行毒品反应检测,三人的尿液冰毒反应均呈阳性。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寄语:
吸毒、贩毒不仅危害自身健康,更严重危害了他人及社会稳定。因此,每个人都应坚决对毒品说“不”。通讯员 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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