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4个女儿,年老后却因赡养产生纠纷,无奈之下,汉中这位七旬老母亲将4个女儿都告上了法庭。
王某某与其丈夫张某某共生育四个子女。长女张某甲、次女张某乙、三女张某丙、四女张某丁。女婿李某某系上门女婿,与长女张某甲结婚。
2011年10月9日,王某某与张某甲丈夫李某某达成建房及赡养协议,协议约定:
李某某新房建成后,给父母大房间一间及厨房和厕所,并在其他主房隔一小间让父母堆放粮食;两位老人在住院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李某某承担。并且从2013年1月1日起,李某某每月给两位老人300元生活费;两位老人现有的1.6亩土地,由李某某承担劳务,耕种期间所生产的一切费用由张某某承担。李某某拆旧房修新房期间,李某某有绝对自主权,张某某不得干涉。
2012年11月16日,经政府部门批准,李某某以危房翻建房屋,正房四间、铺房二间。家庭成员6人,其中包括原告二人。
2016年10月3日,李某某与王某某经村委会达成《调解协议书》,其中约定李某某每月给付父母200元,作为两位老人日常零用。有义务为父母夏季秋季收割种庄稼。父母生活用电由李某某负担交纳。李某某有赡养老人义务,可继承家庭财产和宅基地使用权。
2019年7月19日,双方经村委会调解如下事项:1、老人生病怎么办?2、老人零花钱怎么办?双方未达成一致。
2019年1月30日农合报销结算表显示,张某某在汉江某医院住院个人自付部分为2435.99元,其中张某丙、张某乙负担了500元,其余为张某甲负担。
2019年8月张某某住院,张某甲支付了8000元。后来张某某在某中心卫生院农合报销单显示个人负担部分为407.43元。该费用由李某某支付。张某某已于2019年12月去世。王某某每月领取养老金和高龄补助合计168元。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子女依法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应依法履行。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甲达成的建房及赡养协议应依法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张某甲耕种父母的土地1.6亩,农作物收益归张某甲所有,被告每年给原告王某某谷子400斤、麦子150斤。
二、原告王某某今后住院期间医疗费由被告张某甲负担。
三、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含门诊费)100元。从2020年6月1日起给付,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预付1200元。
法官寄语:
赡养父母既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能因今后是否能继承父母遗产免除其应尽的赡养义务。作为子女应该给予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让其能够“老有所养”。通讯员 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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