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劳动者开会发生口角冲突时,项目经理口头宣布辞退劳动者李某。李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后,物业公司与李某均不服提起诉讼,汉台区法院经审理认定物业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行为违法,一审判决赔偿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各项赔偿金64150元,二审经调解物业公司向李某一次性支付各项赔偿金45000元。
2014年2月,李某到某学校锅炉房担任司炉工,工资每月2800元,2014年2月至2018年3月31日,学校将后勤物业服务外包给其他物业公司,李某由该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和发放工资。后本案某物业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某学校后勤物业外包服务业务,从2018年4月1日起聘用李某为其员工,工资仍为每月2800元,其中包含加班工资311元,工作岗位不变。2019年7月,该物业公司欲将锅炉房员工由6人裁减为4人,于7月6日召集员工开会,李某等两名员工与该公司项目经理发生争执,项目经理即口头宣布将李某等2人裁减,之后李某再未上班,公司也没有给其发放工资。
在本案审理中,物业公司表示,开会时因双方发生口角冲突,项目经理怕公司人员觉得其作为经理管理不善,才口头表示调整李某等人,只是一时气话,公司从未向李某做出明确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而且曾多次通过电话及短信联系试图让李某回来上班,但该物业公司未提供电话录音、短信等相应证据佐证其上述意见,仅有劳动仲裁后,项目经理发短信通知李某到公司上班的证明。因此项目经理在开会时口头辞退李某的意思表示明确,应推定为真实。结合物业公司未依法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发放补偿金的情节,法院判决认为物业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调解,物业公司最终一次性将赔偿金支付给李某。
法官说法:对用人单位来说,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可选择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协商的,应当满足《劳动合同法》第39、40的规定,即有劳动者存在过错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非法解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劳动者来说,当个人权益受到侵犯时,要勇敢、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非法解除行为提出明确异议,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结果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舒胜 雷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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