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2月份以来,张某某和刘某在汉中市汉台区某些广场、医院附近作案,盗窃他人电动车共9辆。
案发后公安机关多次到西后城、国贸大厦、东关后街等地寻找被二被告人遗弃的电动车外壳,但并未找到。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刘某犯盗窃罪,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汉台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88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之规定,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依照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张某某、刘某退赔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449元;退赔被害人周某某300元;退赔被害人何某人民币1879元;退赔被害人吴某3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803元;退赔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473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5元;退赔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3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法官寄语:
做人应堂堂正正,切勿因小失大,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失去了自身的品格甚至人身的自由,触碰到法律的底线,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王晶
华商报汉中记者站 汉台区法院合办
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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