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对持刀伤人的被告人付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4月26日11时许,汉中一男子付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某酒店吃饭时,因嫌弃该店老板王某提供的汤勺脏而将汤勺扔在地上,为此和店老板王某发生争吵。后付某某挥拳击打王某,王某侧身躲开。王某的妹妹王甲见状,持餐厅压票据的竹条击打付某某,付某某从行李包内取出一把折叠刀后冲向王某。
厮打过程中,付某某用折叠刀将王某脸部多处划伤,王某的父亲王某某上前阻挡被付某某将左脸划伤。随后付某某被王某、王某某等人控制。
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某被锐器致面部损伤属轻伤一级,胸部损伤属轻微伤;被鉴定人王某某被锐器致左耳廓贯通伤属轻微伤。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另查明,依据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付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在案发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寄语:
法律维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伤害他人,身有疾病也不是随意滋事的理由,触犯了法律就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通讯员 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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