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0日,江某、吴某借孙某某现金20万元,并亲书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月息1.5%,利息按月支付,于2019年9月9日到期一次性还本,并承诺如借款人逾期不还,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借款人追偿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但二人一直未偿付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孙某某多次催收,江某于2020年1月14日归还借款5万元。其后,二人再未还本付息,孙某某遂诉至汉台区人民法院。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借款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两名借款人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江某、被告吴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孙某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的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2020年1月14日至履行清结止的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
法官寄语: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欠债不还,不仅违背做人的道德,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更是违反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惩罚。通讯员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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