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张永文
[汉中一对夫妻吴某与赵某经民事调解自愿离婚,孩子吴某某跟随父亲生活,母亲每月承担300元抚养费。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各项花费越来越多,父亲吴某收入有限,抚养孩子困难,多次要求母亲增加抚养费均被拒绝。2016年8月30日,吴某以孩子名义将母亲赵某诉至汉台区人民法院。]
吴某和赵某于2011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2年2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某。2013年12月3日,吴某和赵某经民事调解自愿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子吴某某由吴某抚养,由赵某自2014年元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吴某某抚养费每月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
但随着物价的逐渐增高,吴某某因上学、看病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300元的抚养费已经完全不够,而父亲吴某的收入有限,独自承担抚养费非常困难。吴某多次与赵某协商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800元,均被拒绝。
母亲赵某称,离婚后她一直按时履行义务,并无拖欠,反而是父亲吴某人为设置障碍,并威胁如不增加抚养费便每月只能探视被答辩人一次。
为充分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在离婚财产分配时,赵某选择了净身出户,也一直未婚,每月除按照离婚协议支付被答辩人300元抚养费外,还主动为被答辩人添置衣物、玩具、营养品等,充分利用每月一次的探视,为被答辩人营造健康快乐的生活。目前赵某月收入仅3500元,除还房贷外还需承担孩子5000元人身保险费用,故已无提高支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吴某和赵某于2013年12月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调解自愿离婚,并约定了孩子由其父吴某抚养,由赵某向其支付抚养费的调解内容,该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吴某现以物价水平上涨,教育和生活成本增加为由,请求增加赵某支付给吴某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吴某诉请抚养费增加至每月800元,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事实依据,综合考虑原调解协议基础、赵某的工资收入等因素对吴某的抚养费予以合理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次月起,于每月10号前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止;同时,被告赵某有探视原告的权利,每月不得少于两次;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父母离婚孩子会受到影响,尤其是未成年的孩子生活尚不能独立需要照顾且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义务不可推卸。抚养是义务,探视也是权利都是合理合法的,对于出现的矛盾父母双方都应该友好协商合理解决。 通讯员 偶洋 漫画/张永文
华商报汉中记者站 汉台区法院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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