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9日19时许,张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汉王镇与朋友文某等人饮用400ml装白酒约两瓶,饭后因孩子受伤,其于当日21时25分许驾驶白色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从汉王镇出发前往汉中市人民医院,21时33分车辆行驶至汉王镇汉源小区门口时与过路司机李某因道路被阻问题发生争吵,被汉王镇派出所民警发现。
21时45分许,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一中队民警到达现场,民警将其带至汉中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汉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寄语:酒后驾驶不仅是对自己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危险驾驶出了问题不仅解决不了事情反而耽误事情,有急事也要寻求安全的方式方法。通讯员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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